逃城

經文:民卅五9-34;申四41-43,十九1-13;書二十1-9

逃城是給誤殺人者逃避復仇者的地方。民數記卅五章還未提及逃城的名稱,直到約書亞記二十章才有記載,六座逃城的名稱是:比悉、拉末和歌蘭,在約但河東;基低斯、示劍和希伯崙,在約但河西。

利未人沒有分得土地作為產業,因為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(民十八20),但神吩咐以色列其他支派撥出四十八座城給利未人為業,其中六座城劃作逃城之用。這四十八座城主要是利未人居住,是他們世世代代的產業。住在逃城裡的利未人,有一個重要的責任,就是要判斷逃進來的是誤殺人的還是故意殺人的。民數記卅五章16-21節清楚界定何謂故殺人的(故意殺人):「倘若人用鐵器打人,以致打死,他就是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必被治死。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,他就是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必被治死。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,他就是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必被治死。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,一遇見就殺他。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,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,以致於死,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,以致於死,那打人的必被治死。他是故殺人的;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。」一旦有人拿起鐵器打人,無論被打的人有沒有死,他的意圖就等同殺人。石頭和木頭一樣,當一個人運用石頭或木器打人時,他應該知道被打的人會隨時喪命;所以如果他仍這樣做,在這情況下被打的人死了,打人的就是故意殺人了。逃城不接納故殺人的。現代法律也有類似的觀念,以殺人者是否有殺人的意圖作裁決。故意殺人和誤殺所判的刑罰有很大的差別,若是出於自衞而殺人,可判為無罪。

神頒布律法時,逃城還未設立,直到以色列人進入約但河東後才有;所以當逃城還未設立時,誤殺人者若遭復仇就無處可躲了。申命記四章41-43節記載摩西帶領以色列人攻取約但河東的土地後,就分定三座城為逃城。說明是給那些素無仇恨、無心殺人者逃進去的。民數記卅五章還舉了一些例子,是無心殺人的,被殺者的家人若不理會原因,決意要為死者報仇,在這情況下,無心殺人者就可以逃往逃城躲避。不過,無心殺人者到逃城裡要遵循一些規矩:「耶和華曉諭約書亞說:『你吩咐以色列人說:你們要照著我藉摩西所曉諭你們的,為自己設立逃城,使那無心而誤殺人的,可以逃到那裡。這些城可以作你們逃避報血仇人的地方。那殺人的要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城,站在城門口,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。他們就把他收進城裡,給他地方,使他住在他們中間。若是報血仇的追了他來,長老不可將他交在報血仇的手裡;因為他是素無仇恨,無心殺了人的。他要住在那城裡,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,等到那時的大祭司死了,殺人的才可以回到本城本家,就是他所逃出來的那城。』」(書二十1-6)

無心殺人者在逃城裡好像坐牢,因他離鄉別井,逃避報血仇者的追殺,只可在逃城的範圍裡活動。當他一出逃城,報血仇者就可殺了他而算為無罪的。(注:逃城範圍有多大,可參考民卅五1-8)

若然是故意殺人者進入逃城,一旦被發現,利未人會將他們趕出城外依法究辦。殺人是流人血的罪,而血能污穢地。該隱殺亞伯的事件中,地接收了亞伯的血,地就受咒詛。咒詛的結果是地不再為該隱效力,因他的謀生技能是種地。該隱聽見神的審判,埋怨神的懲罰太重;神就給他一個記號,使他不致被人追殺(創四1-16)。神看流人血的罪是十分嚴重的,因為血能污穢地。要地得潔淨、除掉污穢,就必須將故意殺人者殺掉。可見故意殺人的罪,甚至不能用贖價去贖。

聖經裡記載凡頭生的,不論是孩子、牲畜或收成,都是屬神的(出十三1-2,廿三19)。埃及人遭受神擊殺其長子之災,以色列人的長子和牲畜中頭生的之所以能幸免,是因為以色列每一家都按照神的吩咐將羔羊的血塗在門楣上(出十二21-28)。當中包含的意思是若按照神的吩咐和救法,就可以贖出本來應受災害的人。這個觀念今日仍存在於以色列人中間,就是「凡頭生的都是屬於神的,要將他贖出來」。舉例如果將地作抵押,要取回就要用金錢贖回。可是,故意殺人者,不可以用贖價將他贖出。因為即使誤殺人者進入逃城,也尚且不可以在大祭司死前用贖價將他贖出。若要將故意殺人者污穢了的地贖出,或為了使地免受污穢、得潔淨,就唯有藉著流血,就是以故意殺人者的命為贖價。所以,故意殺人者要為自己的罪付上自己的生命作為代價。誤殺人者雖得以進入逃城,但他要付上遠離家園、自由受限制的代價,直等到大祭司死,才可以離開逃城。

為何大祭司去世的日子,與無心殺人者在逃城要停留的日子掛鈎?有一說法認為大祭司的死含有付代價的意思,即是大祭司代替無心殺人者死(不是指進入高天尊榮的大祭司耶穌,祂在天上永遠為我們代求,祂不會死的)。

逃城的觀念其實是救恩觀念的影兒:昔日誤殺者可走到逃城躲避報血仇者的追殺,就好像今天魔鬼如報血仇者般控告信徒,緊追著我們,要將信徒置之死地,但主耶穌是我們的避難所,耶穌基督捨命所流出的寶血能遮蓋我們一切的罪,以致我們能免於因罪而滅亡。神設立逃城這個機制,是祂賜予人的恩惠,就如同救恩是神所預備的,所以我們得救是本乎恩(弗二5)。誤殺人就好比在我們蒙昧無知時犯罪得罪神,走到逃城就如真心向主耶穌認罪悔改,接受主耶穌做救主,基督的血就將我們贖出來(羅五8-10)。

不過,若人已得贖,卻仍然故意犯罪,就會好像誤殺者走到逃城脫險,知道罪的嚴重性及神的憐憫後,仍存心去殺人,這樣就再沒有機制能使他得贖。因為如逃城是為無心殺人者而設,救恩是神給不認識神的罪人而設的救法,但那些嘗過天恩的滋味,明白神的恩典,領受聖靈的人,若再故意犯罪,明知故犯時,就等同故意殺人者一樣,再沒有機制將他贖出。因為在神眼中,這等人就如同把祂的兒子重釘十字架,明明地羞辱祂(來六4)。

今天我們得到救恩實在要加倍珍惜,因我們能夠進入神的國度,是由於神的工作和恩典。我們如今進入基督的救恩,不像進入舊約時代的逃城;不覺得是失去自由,反而覺得享受,因為在基督裡有各樣恩典和屬靈福氣。昔日六座逃城,大多已在戰爭中遭摧毀;但救恩永遠不會消失,不會衰殘,是可靠和穩固的,因基督是永遠穩固的磐石。

講於2017年8月27日,未經講員過目。